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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停看聽,就業權益有保障!


正值新鮮人求職旺季,當求職者順利找到工作後,往往都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勞委會職訓局「全國就業e網」叮嚀求職者在簽約時,務必充分閱讀並了解契約內的所有條款,若有任何問題都應立即提出與公司確認,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勞動契約的簽訂,是為了針對工作內容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作約定,與個人的權益關係甚大,但是許多人往往只在意薪資及福利,對契約的其他內容卻漫不經心,等到問題發生後,才驚覺簽訂的契約內容對自己不利而悔不當初。

勞動契約中,常見的爭議性條款如下:員工若於試用期內離職,將無法領取工資;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須賠償公司一筆費用;此外,還有科技業中常見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工作…等。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即便是在試用期內,勞工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就算員工僅工作一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一天的薪資; 在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前,勞工須先了解:公司未來將支出龐大的費用培訓自己?或公司將出資訓練自己成為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若無以上的情形,則不應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另一方面,也須依公司所負擔的訓練成本、訓練期間的長短,檢視服務年限的長短是否適當。

至於競業禁止條款,勞工在簽訂時須留意條款中限制再就業的期間、區域及職業活動的範圍是否合理,在期限方面,目前較常見且為法律所接受的期限為兩年以下;限制的區域,不得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但雇主尚未開拓的市場或將來可能發展的區域,不應在限制之內;禁止職業活動的範圍,則以對公司有競爭性的工作及行業為限。

再次提醒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不可不慎,不僅在剛進入新公司時,就應確實了解契約的內容;倘若要離職了,也應重新檢視當時所簽訂的契約,確認在離職後是否有任何須繼續遵守及注意的事項?方能免除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本文出處: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news/cover.aspx?tbNwsCde=NWS20120827182651YSG&tbNwsTyp=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