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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證明文件


集體勞動法系列 — 會務假篇

證明文件

惟裁決委員會於一○二年八月九日一○二年度勞裁字第十七號裁決決定就上開見解似有所修正、調整:「我國司法實務固有認勞方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公假,應就是否確為處理會務一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本會於權衡雇主利益與工會活動權下,認工會於申請會務假時僅須提出一定程度之釋明,其理由為:(1)參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辦理會務之範圍,包含: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其中,部分工會會務得明確註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召開會議、教育訓練等)。惟亦有無法明確註明者,例如會議之事前籌備工作、處理會員勞資爭議、辦理日常業務等,特別是會員勞資爭議之處理,如雇主要求工會須一一詳附理由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恐有介入工會內部事務之疑慮,更將影響工會運作或活動。(2)企業工會之組織範圍侷限於雇主監督管理之職場,工會幹部通常於職場內辦理工會之事務,並未脫離雇主監督管理之範圍。是就工會幹部於職場內處理工會會務之情形下,自無強令提出證明文件之必要,僅須釋明會務假之理由
爰此,本會認為,雇主固非不得要求工會就會務假提出說明,供雇主審酌請假事由是否屬實及請假期間是否相當,惟為避免雇主過度介入工會會務,工會如已就會務內容提出一定程度之釋明,雇主亦不得強令工會提出處理會務之證明文件或詳附理由始予准假。特別是勞資間處於爭議關係之緊張時期,考量工會會務活動頻繁並與雇主處於對立狀態,因應工會活動之需要往往不欲雇主得知活動內容,是於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更應容忍工會以『處理會務』簡式記載申請會務假。」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