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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務假的時數


集體勞動法系列 — 會務假篇

會務假的時數

比較修正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與現行工會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現行法係賦予工會先行就會務假之時數與雇主協商之權,惟就工會與雇主就會務假時數並無約定之情形,工會理事長於有辦理會務必要時,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之規定,並無差異,是依現行工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雇主仍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故雇主自得於上開審查範圍內,請勞工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當非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指禁止雇主所為之行為。」其餘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20

20:針對民事法院有關會務假之見解批評,參閱,黃程貫,〈工會會務假〉,《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