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會務假是什麼
集體勞動法系列 — 會務假篇
會務假是什麼?
在一○二年度,主要是針對「會務假」之爭議。按工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考其立法意旨,勞動契約締結後勞工本有依約提供勞務之義務,惟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及工會會務進展、會員權益,工會法乃許工會幹部基於辦理會務之必要,擬於工作時間內辦理工會會務時,在經與雇主協商後免除於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之義務。依此,既須經與雇主約定,則雇主對於會務假申請得否實質審查,即非無爭議。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