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派遣人員的保障呢?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勞工安全衛生法篇
派遣人員的保障呢?
惟在勞動派遣之情形,派遣勞工受派至要派單位工作,該要派單位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而在違反該法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無疑問。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十六號民事判決揭明:「按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為勞安法第五條第二項所明定。再依勞安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及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可見該條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經營負責人,應包括事實上對於該勞工具有直接指揮監督且對於勞工就業環境具有規劃處理權能之人,如此始足以達到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至於雙方是否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於適用勞安法之場合,並非唯一之判斷依據。…又勞安法係對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之規範,則依其立法宗旨,自屬為保障勞工安全及健康所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公司(按:指要派單位)非僅單純依○○公司(按:指派遣單位)之指示受領勞務之人,○○○(按:指派遣勞工)經○○中心(按:指派遣單位)指派至○○公司(按:指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尚需依○○公司(按:指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已如前述,自應課予○○公司(按:指要派單位)勞安法上之雇主責任,始能達到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