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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災害補償


個別勞動法系列 — 職業災害篇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如受有職業災害,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外,亦得因投保勞工保險而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業災害給付;前者屬雇主責任,後者則為社會保險制度。惟二者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是否得互相援用,非無疑義。對此,在司法實務上有肯、否不同見解17

17: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遵從發回意旨,依權利失效原則認定該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無理由。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