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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失效案例 – 事隔九年才提出


個別勞動法系列 — 權利失效篇


失效案例 – 事隔九年才提出

查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十月間資遣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受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迄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提起本件訴訟,其間長達九年均無異議;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性質上不宜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似此情形,能否謂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未罹於時效之薪資,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尚非無研求餘地。
另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民事判決亦針對被資遣後長達九年均無異議之勞工嗣後再爭執資遣合法性之情形,認定勞工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無理由;並進一步指出:該勞工於被資遣後均未再爭執,足認其從未以準備給付之事由通知雇主,且不得以該勞工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復職前之薪資,而認其有以給付之準備通知雇主之具體事實存在,堪認雇主無受領勞務遲延之情事15

15: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遵從發回意旨,依權利失效原則認定該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無理由。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