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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後矛盾,反而有違誠信,權利失效


個別勞動法系列 — 權利失效篇


前後矛盾,反而有違誠信,權利失效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二號民事判決揭明:「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