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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雇主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工權益


個別勞動法系列 — 被迫離職篇


雇主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工權益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據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司法實務向來採「重大事由說」,即須達違反程度重大始得終止契約,如雇主違法解僱、調動之例14

註1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