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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雇主不改善對健康有害之工作環境


個別勞動法系列 — 被迫離職篇


雇主不改善對健康有害之工作環境,隨時可離職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如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違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