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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不須核准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勞工請辭篇


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不須核准

如雇主片面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自請辭職應得其核准,是否有效?對此,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認為:「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