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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勞工自請辭職 vs 被迫離職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勞工請辭篇


勞工自請辭職 vs 被迫離職

在契約終止類型上有稱為「勞工自請辭職」,以與勞工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終止契約之「被迫離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參照,請見后述)作為區別。
第14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