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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違規重大 終止無須受限三十日


個別勞動法系列 — 雇主解僱篇


勞工違規情節重大者 終止契約無須受限三十日

又如勞工違規行為屬繼續、持續狀態,除斥期間應如何起算?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民事判決認為:「上訴人違反僱傭契約及工作規則之行為乃接續性及重複性,而其整體行為之最後行為時間點乃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未依僱傭契約約定時間到園區工作,故應認被上訴人於知悉其最後違反僱傭契約之行為後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逾三十日之法定期間。」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