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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定終止事由說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合約終止篇


法定終止事由說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隨時均得合意終止契約,包括雇主同意勞工自請辭職及勞工同意雇主終止契約之要約10。多數司法實務均肯認此種契約終止之類型,惟因我國勞動基準法就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採「法定終止事由說」,故如得透過勞工之同意合意終止,對於雇主終止契約即較為容易,相對於此,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則可能因此喪失,故在實務上亦有不少爭議。

註10: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民事判決:「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