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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平均工資篇


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

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謂「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究係指勞工實際所得抑或應可獲得之所得,不無疑問。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五十七號民事判決對此認為:「勞基法規範『平均工資』,係用以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目的在於以勞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作所得作為計算標準,以求公允。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