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供給充份工作之期間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平均工資篇
不供給充份工作之期間也不應列入
至於後者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三十九號民事判決指明:「本件上訴人係於一○一年十一月未供給充分之工作予被上訴人,是在一○一年十一月期間之薪資自非被上訴人平日之正常薪資,若將該段期間之薪資計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不合法且不公平,是被上訴人主張本件平均工資之計算,應以前開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即自一○一年五月起至十月止之工資總額計算,自屬可採。」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