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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薪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平均工資篇


無薪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

另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上字第三十一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次按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固指事由發生當日即終止勞動契約當日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惟此仍應係指常態之工作情況,始合公允,並免雇主獲有減付資遣費之不當利益。…是雇主縮短工作日數所為不支薪休假(俗稱「無薪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