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資的性質
個別勞動法系列 — 工資定義篇
工資的性質
在一○二年度勞動法判決中,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一號民事判決針對工資定義即有明確表示:「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
2
註2:採相同見解之下級審法院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等。
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 張詠善